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06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明知其已负债无法维持标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然在苍南县**镇以自己为会首组织两场民间标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收取会费,再多次冒用会员名义中标,将所骗会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合计骗取金额8881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农历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一场23人(含会首)的标会,每两个月收取会费1500元。至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李某甲(参两股)、陈某甲、林某甲、虞某甲、王某某、林某乙、张某甲共支付22期会费合计264000元,均被黄某甲以标会为名骗取。此外,黄某甲以陪会付利息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两股会费本金共64800元。
2、农历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一场21人(含会首)的标会,每两个月收取会费2000元。至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虞某甲、林某甲(参两股)、叶某某、张某甲(以张某乙香名义参股)、林某乙、黄某丙、李某乙、彭某某、林某丙、姚某某、陈某甲(参两股)、黄某丁(参两股)、虞某乙、吴某某、张某丙(以曾某某名义参股)共支付13期会费合计494000元,均被黄某甲以标会为名骗取,其中张某甲、林某乙在上一场标会中共获利26900元。此外,黄某甲以陪会付利息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两股会费本金共922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叶某某11163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65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825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甲13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乙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询问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龚某某、颜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孙某某、张某甲、李某乙、虞某乙、陈某甲、姚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钱某某、张某丙、黄某丙、王某某、彭某某、林某乙、虞某甲、林某丙、林某甲、黄某丁、张某甲、陈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5份。
4.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表1份。
5. 移送诉讼证据卷1卷,移送文书卷1卷。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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