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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阿建、聂某甲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假币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黄阿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聂某甲(曾用名聂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家园**幢**室。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灵芝,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苑**楼**室。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瑞安市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应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经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黄灵芝、聂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经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黄阿建、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经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应某某、黄某甲涉案事实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应某某通过其开在平阳县**镇**路**号的**店成功出售“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给被告人黄某甲等人超280套,共计10640枚。2019年9月24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6套共228枚,后又在平阳县**镇**村**巷应某某及其丈夫孔某某共同经营的**金属加工厂内查获“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190套共7220枚、“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共100枚。经查实,上述“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系应某某及其丈夫伪造并用于销售,上述“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系应某某丈夫从他人处获得并用于销售。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熊猫纪念金银币均与贵金属纪念币标准不符合,非国家发行法定货币,其仿照的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辩。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淘宝网店铺**成功出售“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超280套,共计超10640枚。2019年9月24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平阳县**镇**路**号**工艺品店内查获“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6套共228枚、“国宝大熊猫”2套共24枚、“国宝熊猫纪念珍藏版”2套共80枚、“国宝熊猫”48套共288枚、“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3枚、“中国熊猫金银币”5枚、“2019中国国宝熊猫”3套共36枚。经查实:1)查获的“国宝熊猫”48套、“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3枚、“中国熊猫金银币”5枚系黄阿建加工厂内伪造、黄某甲帮助其销售,该部分共计296枚。2)查获的“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6套是黄某甲从应某某处进货并用于销售,黄某甲另从应某某处购买280套以上的“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并已全部售出,共计10868枚。3)查获的“国宝熊猫纪念珍藏版”2套、“国宝大熊猫”2套、“2019中国国宝熊猫”3套均系黄某甲店内销售,共计140枚。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熊猫纪念金银币均与贵金属纪念币标准不符合,非国家发行法定货币,其仿照的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辩。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黄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

 二、被告人聂某甲、黄灵芝涉案事实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聂某甲、黄灵芝租用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浙江**公司的第**幢厂房作为其公司经营场所,两人一起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在明知熊猫纪念币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情况下,通过压铸、仿金电镀、液压、包装等工艺流程,仿照熊猫金银币部分外形、图案,伪造未标注“元”的熊猫纪念币,并将熊猫纪念币包装成“中华国宝国礼熊猫”、“2019中国国宝熊猫”、“国宝迎国庆”套装进行销售,每套附收藏证书、检验证书、发行证书等伪造的证书。

2019年9月24日、26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查获“2019中国国宝熊猫”纪念币220套2640枚、“中华国宝国礼熊猫”纪念币372套7440枚、“国宝迎国庆”纪念币120套4800枚、币值数额为500的熊猫纪念币(银色)5647枚、币值数额为100的熊猫纪念币(银色)5442枚、币值数额为50的熊猫纪念币(银色)300枚、币值数额为500的熊猫纪念币(金色)231枚、币值数额为100的熊猫纪念币(金色)369枚,共计查获熊猫纪念币26869枚。另查明,被告人聂某甲将“2019中国国宝熊猫”提供给黄阿建,由黄阿建放在黄某甲门市店销售,后公安民警在黄某甲店内现场查获“2019中国国宝熊猫”3套共36枚。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与贵金属纪念币标准不符合,非国家发行法定货币,其仿照的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辩。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甲、黄灵芝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1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

三、被告人黄阿建、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涉案事实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阿建、黄某乙、吴某甲在平阳县**镇**路**号厂房内,仿照熊猫纪念金银币、港珠澳大桥纪念币图案,伪造未标注“元”的纪念币,并将伪造好的纪念币用“国宝熊猫”、“港珠澳大桥”等包装盒包装,再放入伪造的落款为“上海造币厂”或“上海铸币厂”的收藏证书、检验证书等证书,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微信,以及被告人黄某甲管理的平阳县**镇**路**号门店销售。

2019年9月24日、26日,公安机关在平阳县**镇**路**号厂房查获被告人黄阿建等人伪造的“国宝熊猫纪念珍藏版”141套846枚、币值数额为500的熊猫纪念币3943枚,港珠澳大桥青州航道纪念币200套200枚,查获的纪念币共计4989枚。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平阳县**镇**路**号门店查获“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6套共228枚、“国宝大熊猫”2套共24枚、“国宝熊猫纪念珍藏版”2套共80枚、“国宝熊猫”48套共288枚、“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3枚、“中国熊猫金银币”5枚、“2019中国国宝熊猫”3套共36枚。经查实:1)查获的“国宝熊猫”48套、“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3枚、“中国熊猫金银币”5枚系黄阿建加工厂内伪造、黄某甲帮助其销售,该部分共计296枚。2)查获的“2019中国国宝熊猫”3套36枚系黄阿建从聂某甲厂购进并交由黄某甲销售。3)查获的“国宝熊猫纪念珍藏版”2套80枚系黄阿建从他人处购进并交由黄某甲销售。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纪念金银币均与贵金属纪念币标准不符合,非国家发行法定货币,其仿照的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辩。

另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将黄阿建等人伪造的500套包装盒为“国宝熊猫”的熊猫纪念币通过微信销售给他人,共计3000枚。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甲将黄阿建从聂某甲处购进的44套包装盒为“国宝迎国庆”的熊猫纪念币销售给他人,共计1760枚。

被告人黄阿建是平阳**工艺品总负责人,伪造纪念币8285枚,出售、购买假币1876枚。被告人黄某乙受黄阿建雇佣,在厂房负责生产管理、打包、发货等,伪造纪念币8285枚。被告人吴某甲受黄阿建雇佣,在厂房负责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等,伪造纪念币8285枚。被告人陈某甲受黄阿建雇佣,通过微信销售黄阿建等人伪造的纪念币7269枚,以及黄阿建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币1760枚。

案发后,被告人黄阿建、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国宝熊猫纪念珍藏版”、“国宝熊猫”、“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国宝大熊猫”、“中国熊猫金银币”、“2019中国国宝熊猫”、“中华国宝国礼熊猫”、“国宝迎国庆”伪造熊猫纪念币套装,“港珠澳大桥”伪造纪念币套装、散装伪造熊猫纪念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询价单、工商登记、查封决定书、熊猫纪念金币图样、厂房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蔡某某、陈某乙、段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阿建、聂某甲、黄灵芝、应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物品取样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淘宝销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阿建、聂某甲、黄灵芝、应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建、聂某甲、黄灵芝、黄某甲、陈某甲、应某某、黄某乙、吴某甲伪造货币,其中被告人黄阿建、黄某甲、陈某甲又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黄阿建、黄某甲、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货币罪追究被告人聂某甲、黄灵芝、应某某、黄某乙、吴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阿建、黄某甲、陈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阿建、聂某甲、黄灵芝、黄某甲、陈某甲、应某某、黄某乙、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应某某、黄某乙、吴某甲在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阿建、聂某甲、黄灵芝、黄某甲、陈某甲、应某某、黄某乙、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林琴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阿建、聂某甲、黄灵芝、应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随案移送“2019中国国宝熊猫”、“中华国宝国礼熊

猫”、“国宝迎国庆”、“中国首套国宝熊猫纪念大全套”、“国

宝熊猫纪念珍藏版”、“2019版熊猫纪念银章”、“国宝大熊

猫”、“中国熊猫金银币”伪造熊猫纪念币套装各1套,“国

宝熊猫”伪造熊猫纪念币套装2套,“港珠澳大桥”伪造纪

念币套装1套,散装熊猫纪念币11枚,手机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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