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575号
被告人黄阿建,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宋朝,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阿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阿建以自己在医疗器械行业有人脉为由与被害人陈某某一同成立温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黄阿建在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公司业务、隐匿公司账目、占股出资、打点关系、项目投标等事由陆续骗取陈某某843900元以上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月17日10时许,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民警在乐清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阿建进行刑事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公司登记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阎某某、连某某、徐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阿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阿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阿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阿建无前科劣迹,已部分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阿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阿建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阿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现暂存于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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