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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阿弟、丁川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黄阿弟(绰号“漳州的”),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8月1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9年2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7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1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4年8月1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月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川(曾用名丁光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月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阿弟、丁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黄阿弟、丁川经预谋,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到晋江市**镇**村南洋食品厂工地,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工地上价值人民币2015元的十三袋铁扣件(每袋25个),后将上述铁扣件卖给潘某某。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阿弟、丁川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两被告人处各扣押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部。

被告人黄阿弟、丁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二轮摩托车二部;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阿弟、丁川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脚手架扣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阿弟、丁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弟、丁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阿弟、丁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阿弟、丁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阿弟、丁川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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