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2007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18年有期徒刑。于2018年1月28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陆某某同乐大道同乐桥清真牛肉馆门口将被害人岳某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21元的红色OPPOA9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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