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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陈生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陈生,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陈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被告人黄陈生至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703号C栋寓居酒店公寓内,趁人不备盗窃放在酒店里快递包裹内的衣服和裤子并穿在身上后逃离,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82.98元。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黄陈生在作案地点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其快递包裹内的灰色羽绒服被一名白衣男子穿上后离开的事实。

2.被告人黄陈生的供述、黄陈生签字确认的盗窃衣服照片,证实其对多次盗窃他人快递包裹内衣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白色上衣二件、蓝色裤子一条。

4.被害人提供的淘宝订单和交易记录,证实被盗羽绒服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82.98元。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黄陈生作案及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陈生的前科情况和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陈生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陈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陈生现羁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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