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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陈铨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黄陈铨,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陈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陈铨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7日1时23分醉酒驾驶车牌为闽D7****的小型轿车沿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禾祥东路(奔马新村公交站)前路段时,车前正面与同向前方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尾正面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黄陈铨擅自变动现场并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15分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被害人黄某某符合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陈铨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08mg/100ml;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陈铨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陈铨于案发当日4时许,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陈铨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好,同时,被告人黄陈铨的亲友已替其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液等物证;

2.车辆行驶证、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汽车租赁合同、保险单、营业执照、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车辆简易定损单、车辆交接登记单、委托书、调解书、调解协议、农业银行交易截图、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黄陈铨的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罗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陈铨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之视听资料;

8.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陈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陈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陈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黄陈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吴雅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陈铨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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