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乡**村民委**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柳南区社区矫正中心门前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用手将被害人放在外衣右边口袋内的一台白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38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5日14时许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中国银行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艳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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