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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雅瑄放火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黄雅瑄,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雅瑄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雅瑄因与其丈夫张某甲发生争吵后心生不满,遂在芗城区**路**号其经营的“**厨具、烧烤用具店”提了一桶酒精到2楼仓库,将酒精泼在一次性纸巾用品和塑料餐具用品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该房屋大面积着火,后逃离现场。随着火势蔓延,上述房产及屋内部分物品被烧毁,同时造成**路**号**号“**食杂店”房屋及部分物品被烧毁(上述财物均无法鉴定价值)。

案发后,被告人黄雅瑄在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雅瑄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雅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雅瑄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雅瑄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雅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雅瑄被羁押在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资料四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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