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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13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8日因盗窃被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6月27日因盗窃被青云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日,并强戒两年。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音译,身份未核实,在逃)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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