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青政,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住竹溪县**镇**街,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青政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竹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竹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来到被告人黄青政位于竹溪**镇**理发店洗发,醉酒后的黄青政将陈某某带到理发店内洗头房靠门口的洗头沙发上躺下,在给陈某某洗头发过程中,将放在地上平时用来割产品包装的菜刀架在仰躺在洗头沙发上的陈某某的脖子上,并威胁陈某某不要动。随后,黄青政从地上的箱子内拿出黄色绳索和胶带对陈某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并封住陈某某的嘴巴,要求陈某某配合他将陈某某支付宝和微信里的钱转到赌博软件九五至尊的账户里,购买筹码进行网上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黄青政将陈某某的裤子脱到脚腕处,抚摸陈某某的阴部,随后,陈某某趁黄青政离开洗头房,从洗头沙发上挣扎下来,拿到手机拨打电话呼救,被黄青政发现并夺走手机。黄青政将陈某某拽到摆放在墙壁旁边的沙发床上,将陈某某的裤子全部脱掉并为其盖上被子,黄青政坐在沙发床上使用手机网上赌博。之后,被告人黄青政爬到陈某某身上,强迫陈某某将双腿向两侧分开,但由于其未勃起强奸未逞。之后,黄青政躺在陈某某身边继续玩手机,并抚摸陈某某大腿内侧,在勃起之后再次爬到陈某某身上,强迫陈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阴道内射精。此后,被告人黄青政在陈某某的手机上名为360借条软件上贷款5000元到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将该款充值到陈某某的微信里,并使用其中3000元在九五至尊赌博软件上赌博,另外2000元存在陈某某的微信余额里。经调查核实,黄青政使用陈某某的手机在其手机上的九五至尊赌博软件上购买了12550元的筹码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伤痕照片、竹溪县中医院病历、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青政的供述和辩解;5. 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青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青政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青政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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