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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靖宇聚众斗殴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黄靖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镇**街**号,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小区**号楼**室。2016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靖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练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广财酒楼门口被陈某某(另案处理)殴打。事后练某某与陈某某通过电话约架。2019年10月5日凌晨,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电商园水吉车站附近,被告人黄靖宇和练某某、金某某(已判刑)、吴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黄靖宇手拿着甩棍打陈某某,练某某和吴某某等人也一起围打陈某某,吴某某用棒球棍敲打陈某某,丁某某和练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金某某捡起地上的水管去追对方逃跑的人,没有追上返回。后双方停止打架。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靖宇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靖宇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靖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靖宇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靖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靖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靖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黄靖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家兴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靖宇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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