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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顺余妨害公务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顺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号楼**室,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园**幢。被告人黄顺余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12月24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07年12月24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0月29日被原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3月9日被原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顺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顺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顺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顺余,听取了被告人黄顺余及其值班律师薛珊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顺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顺余于2020年2月23日晚,酒后至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门疫情防控卡口,围观他人闯卡的过程中,辱骂处警的民警周某某、辅警许某某等人。在被依法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黄顺余继续辱骂、威胁公安人员,并暴力袭警,致被害人周某某的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顺余于2020年2月23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顺余已向被害人周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景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许跃华的陈述;

4.被告人黄顺余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出具的鉴定书;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公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顺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顺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秋萍

2020429

附:

1.被告人黄顺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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