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黄颖懿,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道**号地下室。被告人黄颖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颖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害人朱某某、王某甲、樊某某、陈某甲、张某甲、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张某乙、徐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冷某某、邓某某、傅某某、陶某某等17人持各自中国建设银行卡在南京市溧水区网点ATM机办理业务时,均被犯罪嫌疑人复制了银行卡信息。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至同年11 月30 日23时许,被告人黄颖懿通过戴帽子、口罩、换衣服伪装后,先后至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中国农业银行葵涌支行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葵涌支行、深圳市宝安区中国农业银行石岩支行等地,持上述被害人被复制的17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在上述支行ATM机上取款共计人民币71400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7500元在石岩支行ATM机上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向户名为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800********)存款人民币17500元,后该款被即时转入户名为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217100********)。
2019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颖懿在四川省绵阳市城郊镇宇虹北路29号志合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证;
2.被告人黄颖懿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甲、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颖懿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颖懿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瑞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颖懿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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