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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飞龙盗窃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黄飞龙(曾用名黄鸿彬),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县,现住吉安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飞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黄飞龙伙同他人到江西省赣州市、南昌市,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石狮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车辆:

1.2004年4月26日,被告人黄飞龙伙同肖某某(已判决)、“伏狗”(另案处理)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到江西省赣州市盗窃车辆。次日凌晨,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店门口,由肖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伏狗”采取用工具撬车窗、车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赣******三菱牌吉普车(价值人民币200000元)。

2.2004年5月8日,被告人黄飞龙伙同罗某甲、罗某乙(均已判决)、肖某某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到江西省赣州市盗窃车辆。次日凌晨,在赣州市章贡区**路**所门口,由肖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罗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欲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赣******本田牌小汽车(无法估价),因未能解开该车的防盗设施,上述盗窃行为未得逞。后上述四人至**路人行道上,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赣******本田雅阁2.2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91000元)。后被告人黄飞龙等人又至**路**号,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赣******本田雅阁2.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62500元)。

3.2004年5月27日,被告人黄飞龙伙同肖某某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出发到江西省吉安市接刘某丙(另案处理)再到江西省南昌市盗窃车辆。在南昌市**路**宿舍**栋楼下,由肖某某、刘某丙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赣******丰田佳美2.2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后肖某某驾驶该部车辆在高速路江西省**市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4.2005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飞龙伙同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已判决)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到福建省晋江市盗窃车辆。在晋江市**街道**花园**栋楼下,由罗某乙、李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和罗某甲采用撬车工具及解码器等设备撬车盗走被害人丁某某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48500元)。后上述四人在**花园**栋楼下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朱某甲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65200元)。

5.2005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飞龙伙同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驾车从广东省潮州市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盗窃车辆。在丰泽区**村**栋楼下,由罗某乙、李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和罗某甲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洪某甲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98140元)。后上述四人在**村**栋过道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朱某乙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19733元)。

6.200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飞龙伙同罗某甲、罗某乙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晋江市等地盗窃车辆。在丰泽区**花苑**号楼楼下,由罗某乙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和罗某甲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康某某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08300元)。后上述三人到晋江市**镇**村**冷库车场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闽******本田雅阁2.4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51620元)。

7.2005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飞龙伙同罗某甲、罗某乙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到石狮市盗窃车辆。在**路**号路边,由罗某乙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和罗某甲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03000元)。后上述三人到**文化中心**栋**室楼下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洪某乙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01950元)。

8.2005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飞龙伙同郭某某、匡某某(均已判决)、“冬冬”(另案处理)驾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出发到石狮市盗窃车辆。在**小区**号楼与**号楼之间的过道,由匡某某和“冬冬”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和郭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乙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05000元),并由“冬冬”开往广东省销赃。后被告人黄飞龙、郭某某、匡某某到**文化大厦**布行附近,由匡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飞龙、郭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留某某的闽******本田雅阁HG7240型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87576元)。

被告人黄飞龙于2019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小区**栋**房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除刘某乙、陈某某被盗赃物外,其他赃物均未追回。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飞龙的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飞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6.辨认笔录等:证人罗某甲等人及被告人黄飞龙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飞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龙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66251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龙在实施盗窃被害人刘某甲财物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飞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飞龙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至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凉凉

检察官助理张晟玮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飞龙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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