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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香兵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098号

被告人黄香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香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黄香兵在福清市**镇**路**KTV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陈某某沿324国道莆田往福清市区方向路左侧快车道超速行驶,行至324国道**镇**路口附近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乙无驾驶资格驾驶一部无车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赖某某从该车道前方逆向驶来。被告人黄香兵发现后避让不及,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前侧中至左部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左侧前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乙死亡、被害人赖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香兵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于当日2时26分许回到事故现场向公安人员投案。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香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57mg/100ml,被害人刘某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7mg/100ml,均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赖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耻骨上下支、右侧骼骨、右骶骼逛街脱位),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肱骨髁上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双侧多处肋骨骨折(右第2-9、左第3-6),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双肺挫伤,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香兵在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速度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在肇事后未及时报警、抢救伤员、逃离事故现场,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黄香兵与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乙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死亡户口注销单、福清市**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交强险保单、收款收据、车辆合格证、机动车信息核查、被害人户籍信息、调查表、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授某某、银行流水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香兵的供述;

5.鉴定意见:死因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碰撞痕迹和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报告、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碰撞痕迹及形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骑行人识别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道路交通事故视听内容文字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香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香兵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香兵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日

代理检察员: 黄 晨

2019年9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黄香兵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9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3张。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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