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香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香平在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廉住房**栋**单元**房间内将0.48克海洛因疑似物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香平所卖毒品疑似物被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黄香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香平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现场、扣押、称重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香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香平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香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香平为毒品再犯,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香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郑杰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香平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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