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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香芳抢夺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92号

被告人黄香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7日被逮捕,6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香芳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黄香芳尾随谢某甲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荫兰西路七街13号东侧,趁谢某甲不备,抢得谢戴在颈部的价值人民币6355元的黄金项链1条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黄金项链及其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发票、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香芳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等;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香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香芳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香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香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香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香芳现被监视居住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联系电话:1325079****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7张。

3、缴获的赃物黄金项链1条,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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