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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高仕、黄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高仕(绰号“亚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高仕、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藤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高仕、黄某甲伙同黄某丙(另案处理)将一辆车牌号码为桂D****6的**牌小车停在藤县**镇**村**组**高速高架桥底路段中间,阻拦被害人吴某某雇请的运输桉树的车辆通过。吴某某得知此事后马上去到现场处理,黄某丙、黄高仕、黄某甲以运输桉树的车辆污染环境为由,要求吴某某赔偿10000元人民币后才能通过。为使运输桉树车辆能顺利通过,吴某某被迫答应黄高仕、黄某甲等人的要求。随后吴某某到**镇**信用社领取了10000元人民币,并马上返回**镇**村**组**高速高架桥底处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黄某丙,黄某丙得钱后驾驶桂D****6小车搭乘黄高仕、黄某甲离开现场,运输桉树的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过**村**组路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高仕、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高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高仕、黄某甲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十八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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