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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高文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高文,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高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9 日11时许,被告人黄高文在崇阳县客运站准备委托客车司机将一瓶美沙酮(净重66.43克)带至港口乡贩卖给吸毒人员舒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同时查明:2019 年9 月11 日22时许,黄高文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舒某某贩卖一瓶美沙酮(约50克),舒某某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毒资150元。

2019 年9 月16 日13时许,黄高文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舒某某贩卖一瓶美沙酮(约50克),舒某某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毒资150元。

2019年9 月24 日10时许,黄高文在崇阳县天城镇一马建材城附近向舒某某贩卖一瓶美沙酮(约50克),舒某某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毒资150元。

2019年9 月30 日12时许,黄高文委托崇阳县客运站客车司机将一瓶美沙酮(约50克)带至港口乡贩卖给舒某某,舒某某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毒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崇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5.被告人黄高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高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高文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高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20119

附:

    1.被告人黄高文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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