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25号
被告人黄魁,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街**街**栋**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7年8月,以王某甲为发起人,苏某某、关某某、翟某某、通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黄魁等人为主要骨干的人员,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以所谓“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为幌子,以投资高回报为诱饵,通过交流上课的方式,推荐发展新成员,由新成员缴纳“保证金”取得加入资格,传销组织成员从中获利。
该传销组织分为大盘(缴纳“保证金”16.5万元)和小盘(缴纳“保证金”4.98万元),运行模式相同,具体规则为由上至下分为C2、C1、B、A、发展层五个级别,C1级别称为“家长”,C2级别称为“大家长”,一名C2下有三个C1(每个C1称为一个盘),即三个盘,每个盘各自发展新成员。每个C1岗位下有3个B岗位、9个A岗位和27个发展层。发展新成员必须由所在盘的B级、A级或发展层人员推荐,并与C1、C2岗位签订“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缴纳“保证金”之后即加入相应的大盘或小盘,并按照序列安排在“发展层”位置。C1把新成员缴纳的“保证金”以“岗位分配金”的形式分配给所在团队的A、B、C1、C2人员及介绍人。具体分配方式为大盘收取16.5万元,C2分得7.5万元,C1分得3.5万元,B分得1.5万元,A分得1万元,介绍人(推荐奖)分得3万元;小盘收取4.98万元,C2分得2万元,C1分得1万元,B分得0.5万元,A分得0.3万元,发展层新成员分得0.6万元,介绍人分得0.58万元。发展层位置每满27人时对应该盘内人员的级别全部翻盘晋升一级,直至C2级别,晋升至C2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时,原C2岗位人员出局。每发展一名新人到所在盘后,由该盘的C1负责接待、安排新人住宿并带领新人交流听课。C2指导C1管理全盘工作,负责协调C1团队按照组织规则运行。
被告人黄魁自2016年6月起担任该传销组织“行业安全管理委员会”会长一职,负责该传销组织晋级包装会时的现场秩序维护,安排人员指挥车辆停放,处理个别团队中的矛盾纠纷,同时在发起人王某甲的指派下收取保管该传销组织中大盘C2、C1交纳的“承诺金”合计575万元(案发后追回200万元,已退至西安市公安局指定账户)。同年,被告人黄魁还在王某甲、翟某某的授意下,接管了魏某某的团队,岗位为C1,其中王某甲、翟某某、黄魁各占一个点位,后升级到C2岗位。
经陕西西安华鑫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8月4日,“间资金互助合作”民传销案共签订协议书5365份,涉及金额共计555,077,400.00元;其中从2016年7月起至2017年8月4日共签订协议书5360份,涉及金额合计554,598,000元。被告人黄魁涉及大盘一个,大盘层级为C2,现已经出局,根据黄魁出局后C2分别为王某乙3、冯某某3的盘倒推出黄魁出局之前团队人数合计40人,有银行流水反映黄魁的岗位分配金为1,800,000.00元;黄魁转给C2翟某某、王某甲的岗位分配金合计1,180,000.00元,实际获益金额为620,000.00元。
2019年7月22日,民警联系被告人要求其归案,当日被告人黄魁前往经开分局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户籍信息;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扣押物品清单;
5银行卡交易明细;
6证人证言;
7晋级团队统计表;
8、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魁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20年3月26日
附:1、卷宗九册、光盘两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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