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黄鲁凡,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第**村民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宁会学,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57********,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鲁凡、宁会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宁会学、黄鲁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缺乏项目开展条件、无资金能力和工程建设基础的情况下,编造宁会学的职务信息、虚构包括**公司广州市从化区**广场在内的国际电商产业园等项目,使用政府机构咨询回复公文作为幌子对外声称**公司多个项目已经中央及地方政府批准,以向被害人李某某发包**广场的装修工程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某投资款人民币300000元,其中黄鲁凡收取200000元,宁会学收取100000元,并要求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前期垫资和**公司办公设备、生活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47507元。除上述款项以外,被告人宁会学以考察费和借款等名义还骗取了李某某和其丈夫袁某某的人民币30000元。
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宁会学于2019年5月24日和6月12日向李某某退还人民币1100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鲁凡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被告人宁会学持有的公文包一个,证件一个,手机两台(分别为白色、黑色华为手机);依法扣押被告人黄鲁凡持有的手机两台(分别为黑色华为手机、白色OPPO手机);依法扣押证人匡某某持有的黑色VIVO手机一台。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项目申报材料、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说明、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行政机关情况说明、复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匡某某、潘某某、刘某甲、肖某某、盛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王某乙、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鲁凡、宁会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财富调查数据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会学、黄鲁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鲁凡、宁会学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十四张,U盘一个。
3.依法扣押的公文包一个、证件一个、手机五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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