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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鲁博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812号 

  被告人黄鲁博,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0197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号,现租住新昌县**街道**出租房。2010年8月26日因盗窃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4月21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因盗窃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行政拘留九日;2012年4月28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3月1日因盗窃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监外执行;20172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115日刑满释放;2019826日因本案第一节盗窃事实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鲁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据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鲁博在新昌县**街道**村**号旁,通过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车牌号码为XC****的黑色立马牌电瓶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7月23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黄鲁博在新昌县客运西站门口,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立马牌电瓶车一辆,出售后获利人民币220元。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00元。

3、同月2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黄鲁博在新昌县**街道**路**村**号边,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黑色五星牌电瓶车一辆,出售后获利人民币230元。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黄鲁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鲁博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鲁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鲁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黄鲁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鲁博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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