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鲜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鲜,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13日,黄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属毒品再犯、一般累犯。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7时许,黄鲜在其位于镇雄县**村街**组**号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海洛因0.28克及吸毒工具锡箔纸2张、吸管2根。黄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锡箔纸、吸管等物证;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鲜一次容留3人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毒品再犯、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黄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锡箔纸2张、吸管2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