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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鹏宇、尹力志等诈骗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鹏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力志,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社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旁**栋**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组,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鹏宇、尹力志、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鹏宇、郑某某、刘某甲、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甲、刘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鹏宇、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黄鹏宇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合谋,在租用的瑞丽市**路**号别墅里,用借来的、低价购买的或者已切开再重新粘好的翡翠原石在微信小程序淘乐播直播间虚假售卖。直播的过程中,主播夸大翡翠原石收益,骗取进入直播间的客户单独或者合股认购,副播、客服从中烘托气氛、虚假参与合股购买。客户前期认购的翡翠原石,黄鹏宇均垫资以120%左右的比例向客户返利。取得客户信任后,主播以更高的价格骗取客户认购翡翠原石,然后停止向客户返利,关掉直播间。客户追问时,黄鹏宇让客服以主播被困缅甸、原石没有代卖出去等理由推脱。2020年3月5日至4月27日,黄鹏宇等人先后开设三个直播间,共计诈骗他人钱财489.3335万元,其中,用于收取赃款的微信号被封禁两个,余额53.0764万元。案发后,沙洋县公安局扣押黄鹏宇、张某甲等人持有的赃款231.9649万元,冻结用于帮助收取赃款的瑞丽市**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余额56.9777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甲损失38.79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黄鹏宇等人开设奇迹翡翠原石直播间,客服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通过宣传,让张某丙、李某甲等20人进入该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为张某丁(另案处理)、副播为被告人尹力志,二人以夸大收益、当“托”虚假合股购买的方式,诱使张某丙、李某甲等20人投资原石。3月12日,该直播间停止对张某丙等人认购的原石返利,至3月16日,该直播间关闭,共骗取张某丙、李某甲等20人共计人民币140.1618万元。其中骗取李某甲38.798万元,骗取张某丙6.1385万元,骗取幸某某5.2009万元,骗取俞某某32.6955万元,骗取黄某某1.8485万元,骗取李某乙2931元,骗取吕某某5.631万元,骗取王某某10.0631万元,骗取纪某某3.2834万元,骗取张某戊16.0185万元,骗取庞某某3090元。

2.2020年4月4日,黄鹏宇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发展新客户的情况开设传奇翡翠原石直播间,并要求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屏蔽奇迹直播间的客户,防止奇迹直播间客户进入传奇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为尹力志、副播为被告人郑某某,二人以夸大收益、当“托”虚假合股购买的方式,诱使刘某乙、杨某某等15人投资原石。刘某乙、杨某某等人4月19日起认购的原石,该直播间停止返利。至4月27日黄鹏宇等人被抓获,该直播间共骗取刘某乙、杨某某等15人共计人民币281.922万元。其中骗取刘某乙 11.9434万元,骗取杨某某10.4358万元。

3.2020年4月9日,黄鹏宇开设梦想翡翠原石直播间,客服余某某、谭某某、“米某某”介绍温某甲等9人进入该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张某丁、副播姜某某(另案处理)以夸大收益、当“托”虚假合股购买的方式,诱使温某甲等9人投资原石。温某甲等人4月20日、4月21日购买的原石,该直播间停止返利。4月25日该直播间关闭,共骗取温某甲等9人共计人民币67.2497 万元。其中骗取温某甲66.0842万元,骗取温某乙3.11万元,骗取金某某1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翡翠原石、培训资料、U盘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销售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涂某某、张某某等16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刘某乙等16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鹏宇、尹力志、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对扣押翡翠原石鉴定评估意见;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鹏宇、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89.33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力志参与黄鹏宇等人利用网络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22.08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参与黄鹏宇等人利用网络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281.9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鹏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力志、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鹏宇、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金凤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鹏宇、尹力志、郑某某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段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讯问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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