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鹤,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鹤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鹤冒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共计骗取人民币215580.6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鹤冒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谎称可为被害人唐某某调动工作,取得唐某某信任后,编造调动工作以及其本人复职需花钱疏通关系等理由,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友康年大酒店、九龙坡区杨家坪等地骗取唐某某共计人民币607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鹤冒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结识了被害人闫某某,骗取其信任后与之确立恋爱关系,后又通过闫某某结识了被害人赵某某,黄鹤对闫某某、赵某某谎称可以为二人介绍政府宣传广告项目,由二人成立公司承接。后黄鹤编造承接项目需支付诚意费、场地费、花钱协调关系等理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9950元;编造复职需花钱疏通关系、购买出差机票、运作项目等理由骗取闫某某共计104930.6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鹤在渝中区大坪正街108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鹤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鹤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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