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鼎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黄鼎华受曾某某(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联系钟某某(在逃)购买毒品,曾某某和李某某从娄底来到邵阳后,黄鼎华开车带曾某某到**路**附近的马路向钟某某购买了230克冰毒。两人回到黄鼎华位于双清区**厂的家中后,李某某对购买回来的冰毒不满意,并说服黄鼎华晚上联系卖家换货。黄鼎华、曾某某和李某某在等待过程中与前来玩的陈某某、黄某某5人在黄鼎华家中吸食了10粒麻古和一定数量的冰毒,5人正在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曾某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一大一小两个包子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小包子毒品疑似物净重26.77克,大包子毒品疑似物净重202.7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2日,黄鼎华容留罗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2.证人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黄鼎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6.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鼎华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225.46克,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黄鼎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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