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黄龙信,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放火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龙信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龙信从家中走到万宁市**镇**村的**祠堂,将祠堂内的香炉打翻,并且将祠堂小房屋的帆布、彩旗布等拿到牌位殿点燃,共损坏祠堂内中牌匾9块、小牌匾380块。经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被损毁的牌匾价格为5352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拖鞋一双;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村委会祠堂被烧毁牌匾数量名单、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3. 证人证言: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黄某戊、黄某己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龙信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龙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信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造成公司财物被损毁价值为53529元人民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龙信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