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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龙抢劫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黄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村**组,现住荆门市漳河新区**街办**小区**期**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黄龙和刘某某(已判刑)预谋刘某某去嫖娼后微信通知黄龙到宾馆房间二人共同抢劫卖淫女,二人共同实施抢劫两次,抢得现金共计1.1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刘某某步行至荆门市东宝区车站路附近的一家按摩店,与杨某某谈妥500元的包夜费用后二人相互添加微信并商定当晚联系。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二路惠惠宾馆开好房后微信通知杨某某到8098号房间,杨某某赶到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了500元的包夜费,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某微信告知黄龙性关系发生完了,约22时11分许,黄龙赶到房间外敲门,刘某某对杨某某谎称是送外卖的人,并打开房门让黄龙进入房间,黄龙进入房间后故意装作很凶的样子找刘某某讨要赌债,并询问杨某某和刘某某的关系,杨某某告知黄龙她和刘某某没有关系后,黄龙开始言语威胁杨某某,杨某某准备离开时,黄龙又将杨某某的衣服和手机抢在手里,并持拖鞋持续殴打杨某某的头部和面部,后又用手机对着杨某某拍照,并扬言将杨某某的裸照外传,杨某某很害怕,后用手机微信分五次转账给刘某某共计1.05万元。

2.2020年1月11日,刘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老莱子路一家按摩店,询问宋某某包夜费多少钱,宋某某回复400元,然后二人相互添加微信后刘某某便离开了。次日22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找黄龙借了400元嫖资,并在微信中将准备去嫖娼的事告知了黄龙。23时许,刘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九渊路金果园宾馆开好房间后微信通知宋某某到3078号房间,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支付了400元的包夜费,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某微信告知黄龙性关系发生完了,13日0时41分许,黄龙赶到房间外敲门,刘某某对宋某某谎称是送水的人,并打开房门让黄龙进入房间,黄龙进入房间殴打宋某某的头部和面部,找宋某某要钱,宋某某很害怕,后用手机微信分三次转账给刘某某共计1400元。事后刘某某分得400元,黄龙分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杨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宋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CT影像诊断报告单、提取笔录、调取的惠惠宾馆、金果园宾馆登记信息表、黄龙、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黄龙户籍证明、黄龙的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等;6.被告人黄龙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龙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俊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龙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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