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黄龙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溪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龙来到屯溪区**村**幢**单元楼下,将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瓶车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车价值2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龙的供述与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监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龙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龙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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