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龙芳诈骗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龙芳(小名黄芳、小芳),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村委会**村小组住马关县****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4月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龙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黄龙芳通过手机微信发布魔芋种、天门冬等种植物的图片、视频,谎称自己有稳定的上述种植物的来源,虚构做药材、魔芋种生意需资金周转、邀约他人共同投资合伙等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000元、王某乙20000元、江某某50000元等18人钱款共计36506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赃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18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龙芳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龙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龙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龙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龙芳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373页,散卷12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5.在案18名被害人均提出追偿申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