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X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将一部深蓝色电动车盗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3元。
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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