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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XX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XXXXXXXX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X涉嫌盗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金溪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XX2017年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前后40余次伙同其侄子黄YY到XX村山场上使用油锯等工具盗伐吴XX等人山场上的林木,在山场上将盗伐的林木裁成1米左右的木椴并用自己改装的三轮摩车装运至XX村堆放(因为山路难走,所以从山上转运下山时每车装约0.5吨),然后再叠运装车(每车约装1吨)运至XX乡XX村XXX锯板厂及县工业园区XX洗衣房,以330-350元/吨的价格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经鉴定:被告人采伐林木蓄积总计18.5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XX、高XX、吴AA等证言;3、被害人吴XX、吴YY、吴ZZ的陈述;4、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盗伐森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黄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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