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城**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渝A7****货车从事钢材运输业务。2020年4月至5月,黎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装载钢材的渝A7****货车到杨某某等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由工棚内工人用行车、卷扬机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黎某某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与杨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杨某某处分得赃款现金若干。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与杨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杨某某处分得赃款现金若干。
3.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与杨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杨某某处分得赃款现金若干。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送货单、提货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诗扬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告人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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