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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书平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096号

  被告人黎书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20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书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黎书平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号被害人朱某某厂区门口附近,将朱某某堆放在此处的不锈钢封头搬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同日6时许,黎书平将盗来的不锈钢封头以人民币2640元(重量为586.4斤,每斤4.5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经认定,涉案的不锈钢封头价格为人民币4105元。

归案后,被告人黎书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电动三轮车);

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书平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及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书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书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书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书平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书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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