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三才,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06年9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6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吉喆鑫,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黎必刚,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捕前住原籍。2013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2019年1月4日对其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5********,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二才、黎三才、黎必刚、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2019年1月15日至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16时20分许,黎三才骑电动车搭载黎二才在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天通建国酒店对面的公交站附近路段时,由黎三才在车上接应,黎二才下车尾随被害人王某某,盗窃王某某背包内的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元)及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元)。之后,黎必刚骑电动车搭载陈某某路过上述路段时,陈某某下车尾随王某某,黎必刚骑车在后面接应,当陈某某贴近王某某身后,伸手打开王某某的背包时,发现包内没有财物便转身离开,回到黎必刚驾驶的电动车上,然后离开现场。
2018年7月10日7时许,黎三才骑电动车搭载黎二才在三亚市榆亚路大东海如家酒店门口处,由黎三才骑车接应,黎二才下车尾随被害人冯某某,并从冯某某背包内盗窃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1733元)及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900元)。盗窃得手后,黎二才坐上黎三才驾驶的电动车离开现场。2018年7月10日,民警在三亚市凤凰路**酒店**房间内将黎二才、黎三才、黎必刚、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钱包一个、电动自行车一辆、帽子一顶;2.书证: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犯罪记录信息表及判决书、银行卡消费明细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二才、被告人黎三才、被告人黎必刚、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两份;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二才、被告人黎三才互相配合,采取跟踪尾随的方式,扒窃他人财物共4291元。被告人黎必刚、被告人陈某某互相配合以相同方式,实施扒窃行为。以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二才、被告人黎三才、被告人黎必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黎二才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黎必刚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黎三才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镇**村57号,电话:1888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手机两部,钱包一个,已返还被害人;电动自行车一辆,已返还租赁公司;帽子一顶现存放于大东海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