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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仕燕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黎仕燕,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1********,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仕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8日,第二次自2020年8月日至2020年9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9日、11月13日,被告人黎仕燕以其是海口市**所二期工程项目中标人,可以分包该工程的劳务给被害人杨某甲、但需缴纳l00万元保证金为由,与杨某甲签订虚假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分两次骗取杨某甲资金100万元。此后,又谎称会私下与杨某甲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等为由,让杨某甲当着李某甲的面撕毁原先合作协议和保证金收条,并于2019年1月19日写下一张借条。2019年2月25日,黎仕燕以并不存在的**所的三期项目要开工,杨某甲需要注册劳务公司才能进场,其可以帮助杨某甲注册劳务公司为由,分两次骗取杨某甲资金11万元。2019年3月12日,黎仕燕以**所三期工程项目就要招标,其需要资金周转,只要杨某甲借钱给她,她马上与杨称明签订该项目的劳务合作协议为由,骗取杨某甲资金30万元。上述资金共计141万元。

二、被告人黎仕燕虚构其是海口市**所二期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并宣称有能力让他人进场施工的虚假事实。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黎仕燕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茶餐厅内,以将**所二期项目承包给被害人杨某乙虚假事实对其实施诈骗,并诱骗其签下劳务合同,后杨某乙多次通过银行向黎仕燕转账共320万。

三、2019年5月20日,黎仕燕谎称自己是临高**路绿化改造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可以将该项目承包给被害人张某某,但需要好处费为由,与张某某签订虚假的《临高**路绿化改造工程合作协议》,骗取张某某资金40万元。

四、2015年6月11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黎仕燕虚构其通过关系拿到了三亚市**路市政改造项目的承包权并己中标,因资金短缺需要合伙人一起开发该项目为由诱骗被害人林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向其转账共150万元,事后林某某迟迟未收到黎仕燕约定好的中标书、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并且被黎仕燕以各种借口敷衍推脱。经调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三亚市在2015年没有**路的市政改造工程项目。

五、2019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黎仕燕冒充其是临高**路绿化改造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咖啡厅内承诺被害人杨某丙只要给其10万元用于招标,事后会让杨某丙和吴某某去管理该项目,并且会给二人发放工资和赚取的利润。杨某丙收取吴某某的10万元后,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给予黎仕燕,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该项目开工的消息,杨某丙多次催促后被黎仕燕以各种理由推脱。

立案前,被告人黎仕燕已归还被害人杨某甲共计人民币38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海口市**所(二期)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施工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黎仕燕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仕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264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黎仕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一张。

3.适用普通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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