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黎传康,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住儋州市**农场**机关,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传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时许,梁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羊某某(另案处理)追讨债务,两人在电话中交涉时,羊某某的一名男性朋友接过羊某某手机与梁某某通话,并在言语上挑衅梁某某,紧接着双方约架。羊某某将梁某某要过来打架之事分别告诉陈某甲和陈某乙(该两人均另案处理),让陈某甲和陈某乙过来帮忙。随后陈某甲、陈某丙、侯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一起骑一辆电动车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来到**村,陈某乙、符某某、李某某(后两人基本情况不详)亦一起骑一辆电动车从**镇**村委会来**村村口处与羊某某、陈某甲等人碰面。与此同时,梁某某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黎传康和黄某某等人一起去帮忙打架,黎传康表示同意并联系一个叫“林某某”的人(基本情况不详)一起去帮忙打架。随后,林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本田思域牌小轿车来到**农场接上黎传康后一起来到**农场医院桥头处集合。不久,梁某某和一个叫“阿某某”的男子亦驾驶一辆大众高尔夫牌小轿车来到该处与黎传康等人碰面。紧接着,黎传康、梁某某等人分乘两辆小轿车来到**农场,梁某某花人民币100元购买了4把长柄钩刀,后驾车来到**农场**路接上黄某某,随即驾车往美洋线12公里处驶去。期间,梁某某与之前在电话中争执的羊某某那名男性朋友通电话后再次约架。黎传康、梁某某等人将小轿车停放在美洋线12公里的路边后,黎传康、梁某某、黄某某、“阿某某”各持一把长柄钩刀往**村方向走去,梁某某还在路边捡来一些石头,之后在路边等候羊某某等人。不久,陈某甲与侯某某、陈某乙、符某某、李某某分骑两辆电动车从**村路口来到该处,陈某甲等人下车走进小树林躲开路上的监控探头朝斗殴现场走去,其中陈某甲手持一把钩刀、侯某某手持一根木棍走在前面,陈某乙、符某某、李某某空手走在后面。黎传康、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看到陈某甲、侯某某等人走过来后,就朝其扔石头,未砸中,紧接着黎传康、梁某某、黄某某各持一把长柄钩刀追砍陈某甲、侯某某等人,见状,陈某甲、侯某某等人往回逃跑,途中陈某甲摔倒在地,黎传康、梁某某、黄某某追上后持钩刀朝陈某甲的身体挥砍,将陈某甲的右手臂等身体部位砍伤。后黎传康、梁某某、黄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20年6月9日18时许,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在儋州市**镇**大道**农场附近处将黎传康抓获。
2020年9月2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受伤致尺、桡骨中段骨折评定为一级;桡神经损伤致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受伤致正中神经、尺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受伤遗留单条瘢痕长度14.2cm,多条瘢痕累计长度16.9cm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甲右桡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羊某某、陈某乙、候某某、陈某甲、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传康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传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传康无视国家法律,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传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传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疫情期间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传康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黎传康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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