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29号
被告人黎兴禄,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十个月,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兴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黎兴禄骑摩托车搭载另一名同案人(在逃)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西六街21号单车棚,由黎兴禄负责望风、该同案人动手盗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斯洛克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3元),得手后骑车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黎兴禄骑摩托车搭载另一名同案人(在逃)去至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共和村路口(梅花村公交站旁边)自行车停放点,黎兴禄见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3元)用防盗锁锁在了路边的防护栏的铁枝上,于是使用一把液压剪剪断防护栏上的铁枝,后与同案人一起将该车抬走,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巷**号**房将被告人黎兴禄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液压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时所穿的衣物、作案工具液压剪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票等书证,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黎兴禄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兴禄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兴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黎兴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崇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兴禄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5张。
3.缴获的银白色Iphone移动电话和银白色小米移动电话各1部、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黑色把手液压剪1把、绿色把手钢剪1把、美工刀1把、套筒2支、螺丝刀2把、六棱扳手7支、螺丝刀头10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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