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乡**村**屯75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黎军来到本市**镇**区**栋**楼大堂,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约价值1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黎军于来到本市**镇**区**栋停车棚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约价值8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12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黎军来到本市**镇**区**栋停车棚处,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台电动自行车(约价值145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12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黎军来到本市**镇**村**围**号的大堂,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约价值1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在本市**镇**路**饭店将黎军抓获,当场缴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缴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参考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附:
1.被告人黎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7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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