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黎刘艳,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住**镇**号**栋**单元**室,无业。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刘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黎刘艳在监利市**乡**组被害人龚某甲住宅前,将龚某甲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一陌生男子。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2.黎刘艳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淮海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付某某、颜某某、龚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龚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8.被告人黎刘艳的供述与辩解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刘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刘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刘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刘艳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刘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书记员: 王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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