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黎华英,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天;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华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黎华英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白莲池村12组菜市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婴儿车后面袋子内的一部绯红色VIVO X30牌手机(经鉴定,价值2565元)盗走,后黎华英在逃离现场时被罗某某挡获。黎华英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华英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黎华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华英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186282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发还清单一张;
4.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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