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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卫东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黎卫东,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号,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0年1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3月7日刑满释放。盗窃于2004年3月3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罚金一千元,200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黎卫东与曾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罗马假日酒吧”喝酒,期间曾某某联系了被害人王某某(本案死者,殁年38岁)到该酒吧一同喝酒。次日0时许曾某某提议到东延线附近酒吧继续喝酒,众人遂坐车前往东延线。期间,黎卫东强行带着该酒吧服务员李某某一同前往。在东延线“鱼羊鲜羊肉汤”附近下车后,黎卫东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再次将李某某带走。王某某上前阻拦,之后二人发生抓扯。后黎卫东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向王某某胸部刺击一刀后逃离现场。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时许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致冠状动脉破裂出血、心包填塞死亡,性质系他杀。黎卫东于2020年5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尸检鉴定、理化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卫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卫东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黎卫东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听光盘10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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