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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吉芬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黎吉芬,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吉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盐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该院于同年4月9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吉芬与被害人肖某甲系夫妻,二人长期因琐事而关系不睦。2019年1月1日,双方再次因卖猪崽一事发生争吵。当晚在肖某甲入睡后,黎吉芬便持木棒击打肖某甲头部数下,致其死亡。次日8时许,黎吉芬在前往派出所投案的过程中经过邻居肖某乙家时,将打死人并打算投案的事告知了肖某乙,经劝说后黎吉芬未继续前往投案,且返回家中。当日9时许,民警根据报案,到黎吉芬家将其带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系被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肖某乙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报告、DNA鉴定书等证据在卷充分证实,被告人黎吉芬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吉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木棒击打被害人肖某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琳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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