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黎声宝,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被告人黎声宝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5日释放。被告人黎声宝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声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黎声宝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升宾馆413房间窗户外,采用隔窗取物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房间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0828元的17.84g足金戒指1枚和92.38g猛犸象牙珠子1串。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足金戒指1枚、猛犸象牙珠子1串(均系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声宝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被盗物品的成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抖音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声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声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洪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黎声宝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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