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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展志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黎展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栋**房。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展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1月2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展志与被害人汤某甲因汤妻与被告人黎展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多次纠纷。2018年9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黎展志去到被害人汤某甲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巷**栋**房的住处门口,与被害人汤某甲又发生口角冲突并欲殴斗。后被告人黎展志持红酒瓶击打被害人汤某甲的头部,同时划伤了被害人汤某乙手臂(经鉴定,系轻微伤),两人扭打间摔下楼梯滚至5、6楼楼梯拐角处,被告人黎展志用脚踩被害人汤某甲头面部,致被害人汤某甲昏迷。被害人汤某甲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汤某甲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脑底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挫伤,延髓、脑桥周围出血及颈髓第2颈椎水平离断致呼吸停止、脑组织缺血缺氧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酒瓶碎片等物证;

2.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展志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展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世红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展志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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