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黎建超,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镇**队**号。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建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建超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任家坳菜市场被害人张某某的摊位,将张某某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800余元,平板电脑一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25元),其妻子王某某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文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建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建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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