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恒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黎恒成,曾用名黎善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队**号,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厂的宿舍楼**房,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经苗,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恢艄,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恒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 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黎恒成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9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其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的**一期**号楼**层**房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7月起,黎恒成向张某某提出解除上述房产抵押权后将卖房款用于偿还债务,张某某不同意,要求黎恒成向第三方借款清偿债务才同意解押房产。因黎恒成无法找到借款人,张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便介绍被害人程某甲给黎恒成认识。黎恒成为了让程某甲相信其出售房子后能及时还款,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81352 00********)及密码、身份证、户口本交于程某甲保管。2019 年8月5日16时许,程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中国**银行**支行将100万元转账到黎恒成建行卡内,黎恒成便将建行卡及密码、身份证、户口本交于程某甲的受托人陈某某保管,并向程某甲出具一张100万元的借款收条,同时将欠张某某的94.5万元转存至王某某指定的收款人程某乙的银行卡内,将剩余的5. 5万元转出用于个人开销。2019 年8月14日至15日,卖房款128万元存入黎恒成的建行卡内后,黎恒成通过手机网上银行将128万元转走,同时打电话挂失建行卡。同年8月16日,程某甲委托陈某某持黎恒成的建行卡到ATM机上查询,该卡因已挂失而被吞扣,程某甲、陈某某等人联系黎恒成未果。黎恒成将卖房款128万元用于个人还债、挥霍和赌博。

2019 年9 月24 日,公安民警在三亚市凤凰机场站附近抓获被告人黎恒成。2019年10月25日,黎恒成父母偿还给被害人程某甲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收条、民间借贷合同、不动产抵押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黎恒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恒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黎恒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