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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昌炼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告人黎昌炼,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昌炼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秀莹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黎昌炼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黎昌炼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开始,被告人黎昌炼在其租赁的位于开平市水口镇水口园村4巷8号幸会便利店二楼内,提供赌具,招揽人员,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2020年7月2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处将其抓获,并查获多名参赌人员。经查,参赌人员在该处参赌期间赌资累计1973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黎昌炼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昌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唐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覃某某、姚某某、覃某某、陀某某、陈某乙、黎某甲、黎某乙、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昌炼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昌炼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昌炼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昌炼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昌炼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黎昌炼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 涉案物品:手机2台、人民币820元、笔记本1本、筹码牌48张、扑克牌11副(均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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