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昌碧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黎昌碧和丈夫谢某甲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因车辆停放问题与谢某乙、刘某甲夫妻以及谢某乙母亲刘某乙(本案被害人,殁年70岁)发生纠纷,争执中黎昌碧倒地。
2020年2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黎昌碧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家中看见被害人刘某乙在同组**号的家中堂屋内,黎昌碧遂以1月24日被刘某甲打伤未得到赔偿为由向刘某乙讨要医药费,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纠纷。争执中刘某乙持木棒打中黎昌碧手部,黎昌碧抓起附近的竹棒以击打刘某乙头部,后又抢下刘某乙手中木棒击打刘某乙头部,刘某乙双手护头退向家中过道方向。黎昌碧持续击打刘某乙头部,致木棒被打断成数截。后刘某乙倒在过道楼梯附近,黎昌碧继而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刘某乙头部。随后黎昌碧关闭刘某乙家大门,收拾作案工具,从厨房后门逃离现场。
2020年2月8日,谢某乙等人发现刘某乙死亡并报警。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乙因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黎昌碧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竹棒、剪刀、木棒;2.书证: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急救病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梁某某、刘某甲、黎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昌碧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昌碧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用木棒持续猛力殴打其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樊长丽
附件:
1.被告人黎昌碧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证据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物证竹棒1根、剪刀1把、木棒10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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